簡介公司組織 C Corp. 與 S Corp.
許多朋友在考慮自己作生意時,很快會想到的一個問題是: 應該用什麼樣的組織型態來進行? 是應該用獨資企業、合夥企業、
或是成立公司? 獨資與合夥設立的程序較簡單,通常只須透過 County Clerk 便可開始營業,簡單方便,是第一個好處; 同時,
報稅時與企業主或合夥人本身的稅表結合,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,是第二個好處。由於有這二個好處,不少朋友在剛開始做生意時,
較喜歡用獨資或合夥的方式來處埋。
不過,無論是獨資或合夥,都有一個最大的缺點,就是必須負無限責任。
換言之,如果獨資或合夥企業經營不善或碰到意外事件而有大虧損,
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不但可能把資本虧光,而且很可能連本身的身家財產都要賠進去,十分可怕。
在現時代競爭激烈,瞬息萬變的商場上,無論從事那一行業,都
隨時會面臨許多挑戰與風險,如果必須負無限責任,可說負擔沉重,十
分危險,這也是許多人情願多點麻煩,設立公司的主要原因。
設立公司一方面股東的責任只限於出資額,對股東而言,較有保
障; 另一方面,對外的形象較好,可能對生意的推展也較有利。唯一的問題,是有重複課稅的困擾。
一般依州法設立的公司
( 我們稱之為
C Corporation ),
是與股東完全分離的,公司本身有如一個獨立的個人
( 法人
),
必須單獨申報公司所得稅。如果賺錢,必須繳納公司所得稅,交完稅後的淨利分配給股東之後,
股東分得的部份還要再併入個人所得,作為股利課稅。同一份所得,公司先課一次稅,股東再交一次,很不合理。
為了彌補這個重複課稅的缺點,並鼓勵大家成立公司創業,稅法上於是有所謂
S Corporation 的規定。
S Corporation ( 簡稱
S Corp ) 本身也是一個公司,因此,它享有與一般
C Corporation 相同,責任有限的優點。它唯一與
C Corporation 不同之處,
在於稅法上的處理方法不同。
S Corp 雖然也需單獨申報所得稅,不過,所有的收入、費用、損失全都移轉給股東申報。
S Corp 在報稅時,只像一個過渡橋樑,將所有損益項目透過表
Form K-l
全部過給各個股東併入其個人所得稅表中申報。
基本上,除了一些特殊項目
(譬如像超額的
Passive Income) 之外,
S Corp 本身沒有聯邦稅的負擔,如果公司賺錢,淨利由股東併入其所得申報,不必課稅兩次;
如果虧損,虧損金額也分配給股東申報,可以抵減股東其他方面的所得。換言之,
S Corp 在報稅時,
與獨資或合夥企業十分類似,都是與股東個人的稅表相結合,沒有重複課稅的困擾。
同時,在公司初成立的前幾年,若有虧損,股東還可享受抵稅的利益。
上面為大家簡單說明了
S Corp 可以避免重複課稅的困擾,
但並不是每個公司都可以申請為
S Corp。
基本上,一個公司必須符合下列各項要件,才能變更為一個
S Corp:
- 必須是一個本地公司 ( Domestic Corporation ),換言之,必須是依照聯邦法或各州州法在美國成立的公司。
- 這個公司只能有一種股票,即所有股東對公司資產分配及盈利分配的權利必須相同。不過,如果部份股東有權利投票,
部份股東無投票權,但其他各種權利都相同,仍可視為同一種股票。
- 股東人數不可超過一百人 ( 先生及太太視為同一個人 )。
- 所有股東必須都是自然人 ( 若干信託也可以 )。公司 ( 法人 )
或合夥企業不可作為股東。
- 所有股東必須都是公民或有永久居留權。非居民 ( Non-resident Aliens ) 不可作為股東。
除以上要件外,稅法另規定某些公司不能申請為
S Corp,包括部份連鎖關係企業裡的成員公司、銀行、保險公司等,此處不予深入介紹。
一個公司符合以上要件,就可申請變更為
S Corp。申請時,還有幾個特殊規定:
- 所有股東都必須簽名同意變更為 S Corp。各股東可以在 S Corp 印的申請表 Form-2553
上簽名即可。
- S Corp 一般應採用曆年制 ( 即十二月三十一日結帳 ) ,不過,若打算採用非曆年制,
也可在申請表 Form-2553 上註明,改採特殊會計年度。
- 如果 Form-2553 是在公司新成立後,或是一個會計年度開始後,第三個月的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請 ( 舉例而言,
一個曆年制的公司如果在三月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請 ) ,那麼,各項條件都符合的情況下,當年就可以用 S Corp 的身份報稅。
如果錯過了這個第三個月的十五日以前的期限 ( 比如說,曆年制的公司拖到四月中旬才提出申請 ) ,
就從下一個會計年度開始變更為 S Corp 。
- S Corp 的身份可以由股東申請撤銷 ( 如果前面所述各項要件後來不符合了,比如說,股東人數多於七十五人,
也會被撤銷 ) 。一旦撤銷,必須等五年才能再度申請為 S Corp 。
另有一些規定,是有關非積極參與的投資所得 ( Passive Investment Income ) 。
如果一個 S Corp 連續三年每年的 Passive Investment Income 都超過各年毛所得的 百分之二十五,
S Corp 的身份也會被撤銷。
最後,要跟大家介紹的是,
S Corp 並非沒有缺點,而其缺點,也是跟著避免重複課稅的優點一起來的。
上文為大家說明過,
S Corp 基本上沒有聯邦稅的負擔,所有損益都透過表K-l過到各股東身上,併入各股東個人所得中課稅。這種狀況下,
如果
S Corp 申報虧損,各股東都分配到虧損,可以抵減個人的所得稅,當然很好。但,公司不能永久虧損
(
虧過多總難支撐長久
) 。一旦公司申報有盈利
( 或是有些公司善於經營, 一開張就賺錢
) ,
盈利也要分配到各股東身上課稅,這時候,股東個人的稅負大幅增加,很可能還因此跨越一個課稅距
( 比如說,由百分之十五的稅率變為百分之二十八的稅率
) ,在稅上就很吃虧了。因此,申請為
S Corp 並不一定都是有利的,必須視每家公司及其各股東個人的稅負情況仔細作分析比較,才能作最好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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